借錢只留本票 可提裁定查封財產 |
*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 記者侯柏青採訪整理 讀者單純的小沈問:
律師林銘龍詳解: 你借錢給對方,卻未留下憑證,你若要控告他詐欺罪,除非握有強而有力的書面合約或人證,證明他從頭到尾沒打算開店,蓄意詐騙你,否則法院很難認定對方涉嫌詐欺罪。還有,你跟對方之間存有一張本票,對方若狡辯這是雙方的「債務糾紛」,檢察署、法院很可能認定這是民事糾紛,不會對他起訴或判刑。 你若只想討錢,可以先拿七十五萬元的本票,向法院民事庭申請本票裁定,法院核發執行名義後,你可到國稅局調查對方名下財產,再查封他的財產,用這個方式逼他還錢,比較有勝算。 及時聲請債權憑證 其他的手機費、借款部分,建議你蒐集單據、人證,到法院提民事訴訟要求他還錢。 若法院判決該男子還錢,但他的名下沒有財產,你可以請法院核發一紙債權憑證,只要對方名下一旦出現財產,你就可以拿著債權憑證強制執行其財產。不過,你必須注意,債權憑證各有不同的時效限制,你必須在期限內,向法院執行處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讓債務不會失去時效。 |